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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女子400万拍了套房 连房门都进不去

2018年01月24日 浏览:

去年,市民蔡女士在网上拍到了一套宝安西乡的房子,并且办齐了相关手续,但几个月时间过去了,她连房门都进不去!关键时刻,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出手了。

位于宝安西乡银田路的玉湖湾1栋7座18C的房门被开锁人员打开后,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法人员发现,房屋内空无一人。从房内摆放的床被、衣服和大量基本生活物品来看,这里长期有人居住。张先生是房屋买受人蔡女士的朋友,他说,蔡女士去年7月份花400多万拍到了这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,但在实际收房的时候,遭到了谢某、刘某等人的暴力阻扰,他们组织人员长期住在屋内,拒不搬离。

占有房产借口不成立

原来,强占房产的谢某与原业主在2015年4月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,但这套房产在2015年2月份已经抵押给银行,抵押在先,租赁在后,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不存在。后来,谢某又提交了一份8年期的租赁合同,期限是2015年4月到2023年4月,但这份合同没有备案,法院认为抗辩理由不成立。法院责令强占房产人员限期迁出。

强占人员拒不搬离 法院强制清场

据初步调查,强占房产的谢某团伙有成员十多人,房屋买受人多次收房未果,无奈之下,向市中级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。

 

 

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裁决处副处长周 久:法官多次沟通,但对方态度强硬,拒不退场,所以我们今天来强制搬迁。

强占人员涉嫌违法 法院将依法处理

 

 

执行人员电话联系了谢某、刘某等人,在法院强制清场的过程中,谢某、刘某等人来到了现场。

执行工作获人大代表点赞

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11条规定: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 

深圳市人大代表陈锦花:强制执行,一可以警示,二可以震慑,保障合法权益。
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11条: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转载   第一现场  2018-01-24 09: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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